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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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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相关知识:

  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2、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4、哪些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与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5、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登记义务。

  (2)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

  (3)缴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4)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5)申报义务。

  (6)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义务。

  (7)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的义务。

  (8)告知义务。

  (9)通报义务。

  (10)、配合义务。

  6、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7、参保单位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每月由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8、缴费单位是否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答: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9、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0、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只要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条件,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1、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及时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告知到哪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12、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职工失业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本人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通知书》、近期免冠照片四张、身份证、解除合同证明书、求职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手册》,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表》。失业保险金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领取。

  13、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丧葬补助金;

  (四)抚恤金;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为其开展哪些服务项目?

  答:发放待遇、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出具证明、档案管理等。

  15、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答: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1-5日(法定双休日除外),须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25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费年限 满1年 满2年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领取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4个月 15个月 16个月 17个月

  缴费期限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

  领取期限 18个月 19个月 20个月 21个月 22个月 23个月 24个月

  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太原市六城区2008年10月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10元/月,医疗补助金为51元/月,合计561元/月。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如何申报?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补助金为失业保险金的10%,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失业人员患大病住院的,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单据,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发生的医药费一次性补助50%。一年之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19、怎样申请女工生育补助费?[page]

  答: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000元。

  2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00元。

  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申领?

  答:失业人员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与其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3、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在同时失业期间有何待遇?

  答: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4、缴费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领取生活补助?

  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工作缴费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连续工作满1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作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25、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者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

  27、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者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8、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和期间,应参加哪些培训?

  答:失业人员应参加3次培训: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及有关政策法律知识等政策教育、培训;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其再就业而组织的技能培训;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参加有关就业政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教育、培训。

  29、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业介绍?

  答: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参加职业介绍交流活动,也可在当地的公共职业介绍等部门参加招工洽谈会,还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一些大中型人才交流会或公益性岗位的招工活动。

  31、因经济困难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或已参加但欠费多年,现能否参加失业保险或补交?

  答:能参加,欠费可以补交。

  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发(1986)77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32、核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于缴费工龄,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3、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是否影响调动?实现再就业后如何办理调动手续?

  答:失业后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中心接收管理,不会影响调动。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失业保险实现再就业的,由其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中心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转移介绍信,将其档案转入新接收单位,把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盖章后送回失业保险中心,调动手续即完成。

  接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转移并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2)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已由失业保险中心挂靠到中介机构的,如需调动由中介机构填制调动四联单办理调动手续,本人档案转至新的用人单位。

  34、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不会受到影响。

  (1)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原社保机构予以保留。[page]

  (2)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算。

  (3)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达到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5、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答:(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经济困难可以不交纳养老保险基金。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

  (3)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挂靠到中介机构,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

  36、理顺劳动关系,扭转隐性失业,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就是由于各种原因,职工下岗或不在岗位上,但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合同)。

  "隐性失业"处理不好,有碍劳动关系的理顺,有碍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1)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职工"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的"隐性失业"。人总要生活,由于本单位不能上岗,总是设法在其他地方找份工作,但因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新就业单位就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由此而导致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应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2)"隐性失业"特别是一些多年无法解决上岗问题的企业,就养老保险而言,由于企业无能力承担企业应承担部分,职工要想退休后正常得到退休金养老,包括企业应承担部分(企业应承担20%,个人应承担8%)就的全部由职工自己承担。

  当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规定标准为20%。其次,越是这样困难的企业,职工人数多,交费参差不齐当达到退休条件时即便本人已交足了养老保险金,遇企业个别人或部分职工未交足养老保险金,而影响进入统筹。

  (3)"隐性失业"较长时间后,总要设法临时或较长时间找份工作,无论在新单位干的顺心或是被用人单位有意重用的,但由于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都由此而牵肠挂肚,难以决断,从而影响个人前途。

  (4)"隐性失业"特别是较长时间未能得到一份工作的职工,其实质上已"失业"。此时即便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交足了失业保险基金,但由于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使本来应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以解决生活困难,却因"隐性失业"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使"隐性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隐性失业"现象对职工自身危害较大,扭转"隐性失业"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到不如哪不能干,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能干下去,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理顺劳动关系,使劳动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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