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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曙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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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遇到阻力和困难,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应当说,阻力主要来自改革的利益相关方,困难主要源自改革意见和方案本身。特别是,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制度改革前或改革的同时需要处理和解决好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对这种改革产生什么影响?这方面的分析研究尚较少。本文就这些情况谈些个人的看法和认识。

  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未完成时即改革退休养老制度是否合适

  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性质复杂,特别是其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收分配方式相差很大,承担的功能也不一样,事业单位体制需要改革已成为共识,但目前并未完成。在这一工作未完成之前,即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让本来就十分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认为,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在事业单位体制与分类改革完成以后再考虑。因为,只有分类改革完成以后,体制得以理顺,才能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与收入情况、个人待遇情况确定养老保险的制度细节。否则,两类问题纠缠在一起,无法厘清,无法形成合理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分类改革和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再对“留下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其阻力和困难必然要少得多。

  二、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不一并进行改革是否公平合理

  在这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且争论较激烈。问题的关键是:两者是否要一起改革,如果单纯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不改,是否公平合理。仔细分析,问题又可以归结为:公平合理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有人提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同一个雇主,机关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其实是类似的职责与功能,且其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来源与水平相类似,因此应当一并进行改革,应当说,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当然,这里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性质复杂,相当一部分类型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在收入与待遇方面相类似、甚至相同,但不是全部事业单位都与公务员相类似。因此,这也表明,不先进行分类改革,无法厘清各种关系,也不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应当如何确定和保证

  按照改革的有关意见,原则上是“不降低待遇”,但改革的制度模式又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本身是矛盾的:事实上,这无法保证待遇不降低。为此,有关意见和方案提出要发展职业年金,这种思路具有合理性,但问题是,没有给出发展职业年金的意见与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改革,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忧,从而增大制度改革的阻力。我们认为,在给出改革方案的同时,应当给出职业年金的方案,特别是,要明确其中经费的来源与渠道问题,并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员从职业年金中获得的收益水平。给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而不给出职业年金的方案,无法消除人们对退休养老待遇的担忧,这种改革的阻力必然较大。

  四、如何进行养老退休待遇的合理调整

  “不降低待遇”还只是一种静态的概念和说法,事实上,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养老退休待遇的调整。退休后的生活平均长达二十余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基本养老金的每一次调整都对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种调整的办法至关重要,不可含糊。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尚处于不正常状态,没有形成合理的调整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肯定会加重人们的担忧。

  五、如何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和单位的责任

  养老保险牵涉多方长远利益和责任,在进行改革之前,即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否则,形成的方案必然在关键的地方是含糊不清的,因而也是难以取得人们的信任的。例如,如何明确社会统筹缴费的分担比例和责任?按照有关改革意见和方案,规定统筹基金由财政和缴费单位共同负担,但两者之间的比例如何确定?如果社会统筹基金发生收不抵支,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些都是现实中的关键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所有相关人员的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家多项重要事业的长远发展,宜慎重考虑,稳步推进。特别是要解决好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当基本的、主要的条件成熟时再推行改革,效果应当更好。(本文来源: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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