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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6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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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草案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5月13日,记者就草案中读者比较关注的条款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前,不少参保者都认为,新规定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影响了参保者的个人利益。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事实上,个人账户提前支取的规定是在没有出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情况下施行的。如今政策已经明确,对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可以通过延期补缴实现待遇。

  此外,从享受待遇来看,虽然以往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但提取的部分只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单位缴费的部分却享受不到,而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出台后,参保者只要多缴个三五年,就可以享受到按月领养老金的待遇,这样对参保者来说无疑更划算。因此说,新政策并非影响了个人利益,而是真正维护了参保者的退休待遇。

  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是草案关于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一大亮点。他解释说,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不足15年,可以延长缴费年限,但规定最多只可以补缴5年,并没有一次性补缴的政策。一旦草案规定的一次性补缴政策能够实施,将使更多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者有办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者去世且账户有余额就可继承

  许多参保者都关心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办法,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对此早已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只要个人账户余额没有支付完,参保者去世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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