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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被征地农民可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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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6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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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荆州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本月25 日前,市民可来电来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邮:jz.fzb@163.com)。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为,我市城区规划区内,被政府依法征地时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 亩、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村且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即年满16 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生活保障。

  征地安置基准日是,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凡于2006 年4 月10日(国办发〔2006〕29 号文件下发日期)至2008 年7 月1 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2008 年7 月1 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2008 年7 月1 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并随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和村集体所缴费用按负担比例未领完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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