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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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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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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退休: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组部、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少数高级专家,却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或退休年龄。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退休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关键字:延长离退休年龄

【出处:中国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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