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今后可以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7 12:52
人浏览

潍坊12月7日上午讯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今后可以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了,12月6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日前转发了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医保个人账户可转移了

  我市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统筹地区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我市还规定,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由接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已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新参保地个人医保账户或提现发给本人;也可以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注销其个人医保账户,并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

  我市同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按我市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东营市60岁职工王某为例,王某已缴费28年,去年因工作变动转入我市,今年退休,那么,他要一次性补足2年的基本医保费,具体补缴的费用是,以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比例一次性补齐。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2401元,王某应补缴2401×5%×24=2881.2元。同时,王某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只有1年,他还要补足9年的费用。具体补缴的费用也是,以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比例一次性补齐。

  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解释说,我市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男的要缴费满30年,女的要缴费满25年。若缴费不满这个年限,则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保费。

  此外,我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续保时补足。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新办法,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接续有新规

  根据新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据有关介绍,为了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设计了统一的《参保(合)凭证》。参保(合)人员提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凭证;参保(合)人员,应携带凭证及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合)地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