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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没过户出了事也可获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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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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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开庭
  [周一]2010年11月22日?晴
  太原小店区法院
  阎虽然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同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车险没过户,出了事也可获赔保险
  男子阎,在省城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今年5月,他在二手车市场相中了一辆红旗轿车。一番讨价还价后,以10万元价格成交。
  转让合同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帮忙拟好的,约定由车主老张负责过户费并保证车况良好,阎负责购车后的养路费、道桥费和保险费。合同上同时注明,轿车已有的保险费由原车主转送给阎。第二天,轿车便过户到了阎的名下。
  今年9月的一天晚上,天下着大雨,阎独自驾车外出,结果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两车受损,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阎支付了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和3名伤者的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
  9月底,阎带着全套保险手续以及发票等前往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对方的理由是“车险并未过户,阎并不是保险受益人”。气愤之余,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判决的根据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未经通知、变更、批改,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周二]?2010年11月23日?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丈夫身亡后,小周私自变卖了房产“单飞”了,置生活困顿的公婆于不顾。
  儿子去世后,老人没人赡养了
  法院立案庭门口,一位老人欲言又止,在咨询窗口前徘徊了十多分钟后,终于鼓起勇气向法官诉说了心中的苦恼。
  老人姓冯,60岁,某国企退休职工。为了将儿子小冯养育成人,他和老伴吃了不少苦。好在儿子很争气,考上大学后又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他们为此倍感欣慰。小冯在一家企业做销售经理,常年出差在外,直到30岁才成家。结婚后,小冯用多年的积蓄在太原市区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儿媳小周是外地人,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平时小两口都很忙,只有双休日或节假日才回家与老人团聚。一家人相敬如宾地过了两年。
  今年6月,小冯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医生抢救了一天一夜,仍没能挽回小冯的生命。冯母得知儿子身亡的消息后,突发脑溢血卧床不起,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由于其没有收入,就靠着老冯每月1000元的退休金勉强度日。老冯一边承受着丧子之痛,一边还要照顾卧病在床的老伴,生活十分艰难。而此时,小周将亡夫购买房子变卖后,回了老家。
  老人强忍着泪水,讲完了事情的经过。他想通过法院起诉儿媳,让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一边安抚老人一边告诉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并没有赡养义务。不过儿子去世后,老人作为第一顺序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老人可以通过起诉儿媳,要求分割卖房所得款。
[周三]2010年11月24日?多云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因钱财反目者屡见不鲜,但如果为此搭上几年牢狱生涯,那就真是不值了。
  合伙人闹矛盾,居然暴力讨“债”
  男子杜和查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
  2007年年底,二人经过一番市场调研,合伙开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当时,查手头紧,于是以“技术”入股。杜投了全款,成了公司的法人代表。

  公司经营初期,杜和查关系还算不错。可日子一长,二人因资金问题渐渐产生了矛盾。
  2008年年初,杜找查协商处理公司的债务,查摆摆手称“没钱”。
  “开公司你就没出钱,现在还债,你还不拿钱!”杜越想越气,一番深思熟虑后,他找来朋友张扮演“债主”,一场“讨债戏”就这样上演了。
  “他是咱们公司的债主,咱们欠他70万元。”张上门来讨债,杜提出查也是公司合伙人,所以“债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2008年4月,在杜的授意下,张胁迫查打了3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半年内还清。同时,杜还安排李“协助”张索要“欠款”,并让查每月还3.5万元的“利息”。在此期间,张和李分别采取扣车等强硬手段迫使查支付了11万余元。这些钱,随即被转到了杜手中,而查为停止“还钱”也躲了起来。
  2009年9月,张和李再次碰到了查。一番暴打后,被打怕了的查只好写下了“连本带息欠70万元”的欠条。之后,查报了案。
  法院认为,杜、张等3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8个月和1年2个月。
[周四]?2010年11月25日?晴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就因为一个女房客,原本不错的家分崩离析,王自己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为保护姐姐,他挥刀砍向父亲
  太原小伙王,22岁,家里虽然盖着5层的“小别墅”,但王一直过得不开心。
  原来,王的父母在1998年就办了离婚手续。但为了孩子,二人仍继续生活在一起。后来,二人共同出资,在原有的平房上加盖了几层。至此,王一家过上了靠出租房屋生活的日子。但好景不长,眼瞅着父母关系日渐缓和,一个女房客却出现了。

  2005年,外地女子董成了房客,并与王的父亲关系日渐亲密。不久,董从王的母亲那里接手掌管了房屋的租金。2008年年初,王的母亲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了2层和4层楼房的所有权,但判决并没平息家中的纷争。
  2008年12月27日,王的母亲与董发生了争执。当晚9时许,王的姐姐赶回家质问父亲,谁知却被打了一顿。听到姐姐的哭喊声后,王急忙跑下楼。看到父亲正在踢姐姐的肚子时,王心中的怒火彻底爆发了。
  “我姐怀孕了,你不能打她!”他一边怒吼,一边从厨房拿来菜刀,朝父亲就是一刀。这时,董正拿着木棍准备继续追打王的姐姐,王的母亲随即上前阻拦,结果胳膊挨了一棒。看到母亲被打,王又挥刀砍向董。经鉴定,董受重伤,王的父亲受轻伤。
  法院认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赔偿两名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0万余元。
[周五]2010年11月26日?多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稚嫩的花朵还未绽放就凋零了,不论双方该负多少责任,也难以挽回那个鲜活的生命。
  男童鱼塘溺亡,主要责任在父母
  男孩宝宝,11岁,省城某小学学生。
  去年8月的一天中午,天气特别热。吃过午饭后,宝宝与小伙伴来到村旁的鱼塘玩耍。游泳、嬉戏、抓鱼,小家伙们玩得不亦乐乎。突然,宝宝在水中挣扎了起来,同伴们当下慌了神,纷纷开始呼救。[page]
  鱼塘的承包者姓秦,当时秦的母亲薛正在看护鱼塘。听到外面的吵嚷声,得知有小孩被淹,薛赶快找人进行广播,闻讯赶来的村民将宝宝救上了岸。但此时,宝宝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故发生后,宝宝的父亲向秦提出10万余元赔偿请求,并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的情况是,秦在鱼塘边设有“禁止游泳、玩水”的警示牌,并且案发前一个月,秦在给鱼塘加水时,曾在村里进行了广播,让大家不要去玩水、抓鱼。秦认为,事故发生是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员会则认为,鱼塘已承包给秦经营,他们没有直接经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宝宝作为未成年人在秦承包的鱼塘中游泳溺水,是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秦虽在鱼塘边设立了警示标志,并安排其母看管,但仍未能安全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终,案件经过二审后法院判决,秦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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