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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后被检不合格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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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警在事故现场检验出肇事车辆灯光及信号系统不合格,保险公司据此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增加免赔率。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责?

  摆事实:

  2010年2月4日,王某在驾驶拖拉机时因避让措施不当,撞上了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经现场检测,认定拖拉机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但该车之前已通过了安检,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肇事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应在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率。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并不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解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理赔。

  讲法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要求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但是,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从“未按规定检验”的约定看,“检验”指的是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定期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而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事故车辆的车况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案事故车辆并不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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