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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理赔对医院有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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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周刊:我在2003年6月份购买了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份保险。其中主险为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保险。

  今年1月份,由于急性肺炎导致我入院治疗,入院前我就电话寻找我的保险代理人周某。由于其个人原因,已经从该保险公司离职。于是出院后,我带上医院的住院单、发票原件和诊断书等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谁知道他们给予的答复是由于我所住的医院并非保险合同上列明的定点医院,他们依照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对此,我表示异议。第一,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告诉我住院需要到定点医院。第二,在我的保险合同没有结束时,我的服务人员已经离职,而保险公司并没有给我委派新的业务人员,导致我的后续服务无法跟上。这些原因才导致我在选择医院的时候没有按照合同中要求去做。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和该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法律人士取得了联系。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入住的医院为区县级以上公立的医院,当然这个包括区级和县级公立医院。但是有些情况要注意,现在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医疗险种有指定的医院,这些指定医院会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关介绍的,也就是说,在购买这类险种的时候,发生保险事故要到指定医院去治疗才可以申请理赔。

  对于您所说的两个异议,一个是所谓的业务员没有告诉你住院时要去定点医院,这并不能构成你没有选择定点医院的充分理由;至于保险公司没有委派新的服务人员,是由于你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多次联系你均未果,导致服务人员未能上门为您做后续服务。

  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保户,要常常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从而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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