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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7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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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保险分为财产险和健康险,其中我们熟悉重大疾病险就是健康险的一种,也是比较多人购买的一个险种,重大疾病是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基本上会压垮整个家庭。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效

  重大大疾病的理赔并不是“确诊即赔付”那么简单,决定理赔时效的因素有很多:确诊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等待时间(90天、180天甚至是1年)、提交理赔资料以及保险公司审核的时间(保险公司一般在收到理赔资料之后10日内进行赔付,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做出核定)。

  重大疾病的理赔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确诊即理赔”并不适用于所有种类的重大疾病,具体的理赔范畴和标准,应以条款规定为准。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每一社保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给予支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一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具体支付比例按下:年度支付额度为0-10万元的,补助金支付比例90%,个人支付比例10%。年度支付额度10万元以上-15万元的,补助金支付比例95%,个人支付比例5%。

  三、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注意事项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1](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效没有统一的规定,因为决定理赔时效的因素有很多:确诊的时间、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等待时间等等。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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