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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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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般把负责组织拆迁工作的一方主体称为拆迁人,整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均由其负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能成为拆迁人,这是有严格要求的。那么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拆迁人必须在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之后,即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了国家对拟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是拆迁人从事该城市房屋拆迁的有效法律证件。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 房屋拆迁许可是建立在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三大许可制度之上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拆迁应当进行哪些审批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的信息,由上可知,拆迁人必须在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之后,才能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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