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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方式担保物权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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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抵押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情况来进行,抵押权实现是为了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而要实现抵押权,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要了解一下担保物权的期限。那么抵押方式担保物权的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抵押方式担保物权的期限

        《民法典》对以抵押方式设立的担保物权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抵押权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三、担保物权的特点是什么

  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1、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3、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抵押方式担保物权的期限的相关介绍,对于抵押方式担保的选择,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尤其是作为担保人要了解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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