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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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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没有约定不是说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最好就是双方约定期限,这样才能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债的担保的特点

  (一)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二)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三)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四)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担保没有约定时间的话按照法定时间来。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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