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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05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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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为了能够实现债权,就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来说都是提供人的担保或者财产的担保。那么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一)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三)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四)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二、担保的诉讼时效期是多久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三、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另外对于担保人承担担保方式也是要说明清楚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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