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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的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18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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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权人的权利有质权人可以占有和留置质押物、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等。质押权人的义务是有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和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一、质押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质押权人的义务

  1.质押权人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在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质押权人须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押权人有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在届满前提前清偿债款的,债权人即质押权人须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出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权人有处分权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质押权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处分权的。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质押权人不得随便处分质押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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