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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什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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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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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权利凭证交付之日,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一、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什么日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权利凭证交付之日。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包括哪些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押合同

  三、权利质押需要登记吗

  权利质押需要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都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质押是必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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