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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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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4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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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详细解析留置权的效力、实现方法以及与其他权利的比较。通过了解这些内容,你将会更全面地理解留置权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一、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效力范围广泛,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的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若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其价值应与债务金额相当。

  3.优先受偿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所得的价款。

  4.利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

  5.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若合同中未约定,债权人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1.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选择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所得价款。

  2.确定期限通知债务人:在实现留置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应确保给予债务人足够的期限履行其义务。

留置权的效力

  三、留置权和其他权利比较

  1.同一动产上的权利优先受偿: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登记权利的优先受偿:在同一财产上,若存在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若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则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行纪合同中的留置权: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即当委托人超过期限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若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如果你对留置权还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法律的知识,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始终在这里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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