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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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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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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的形式】

  “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表明主合同与保证人无关。”是什么意思?

  【解答】因为保证人不能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第三人在提供担保的时候,没有另外签订保证合同,而是主合同上签章提供保证的话,就要在签章的时候表明自己是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

  比如:甲乙签订一个借款合同,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丙在甲乙的借款合同上签章的时候,就要写明“保证人:某某”,以证明自己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

  【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什么关系?

  【解答】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没有过保证期间才有诉讼时效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从1999年1月18日至2001年1月18日。那么要在期满前主张保证责任,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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