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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后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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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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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5日, 张某等3人从苏北来到郯城开发区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打工。经公司试工合格后,她们被安排到接木线车间工作。次日,公司财务科通知她们每人交50元押金,10天后返还。张某等3人认为公司做法不妥,遂到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劳动仲裁联合劳动监察共同到该公司进行落实,经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收取职工50元押金的事实。对此,公司称,收她们的押金数额有限,而且10天后按原数返还,公司这样做,主要是想稳住她们,让她们安心在公司工作。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于情可以理解,于法却不容。《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仲裁和监察遂责令该公司当天返还职工已交未退的押金,今后不允许类似事情发生。(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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