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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返还我的风险抵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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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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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我在2007年5月应聘到某旅游公司从事司机的工作。上班后公司和我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老板找我谈话说:“为了便于工作和你自己的生活,公司允许你每天将公司的车开回家,但前提是你得向公司交一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我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缴纳了风险抵押金,一直工作到2009年11月。2009年11月公司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我的工资降低了,因此我不想在公司干了,我怕公司不会轻易退还我风险抵押金。我想问一下,公司收取我的风险抵押金符合法律规定吗?他们应该返还给我吗?

  「咨询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公司应该退还你的风险抵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风险抵押金)。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于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下岗。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公司招聘你时向你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数返还你。如果你辞职时公司不予返还,你可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返还。也可以举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于公司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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