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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地方**银行一分行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地方**银行总行收了我十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并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出具了写明“风险抵押金”的收据。请问我离职时,对方能够找借口不归还我的押金吗?问题在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地方商业银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风险押金的,但该地方商业银行耍了一个花招: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分行签署的,押金的收据却是总行出具的,有说法认为总行这样做是为了达到”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效果,到时就可以找借口不返还了!请问,我应该如何办,谢谢!

其他 2015-07-12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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