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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信息不对称 用公示制对决假拍与拍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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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假,拍卖行不用担责。因为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给不法之徒留下了操作空间,使假拍大行其道,随之而来的是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有律师建议———

  本网记者 姚芃

  2009年岁末,杭州富阳工商、公安联手整治拍卖市场,5家违法拍卖企业被查处,8名“职业竞买人”涉嫌在拍卖中进行敲诈等违法活动被刑拘。来自浙江省工商局的消息说,这些“职业竞买人”频繁现身拍卖活动从事违法勾当,最多的一年中参加拍卖会高达28次。

  “假拍、拍假,是拍卖市场秩序问题的关键词。”一位工商执法人士表示,假成交、假天价、竞买人恶意串通拍卖人与竞买人“暗箱”操作、拍卖公司商业贿赂等问题,一直以来使中国的拍卖行业蒙羞。

  “市场欠规范,机制待健全,管理须加强。”著名律师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拍卖市场水太深,参加者总是提心吊胆

  目前,年轻的中国拍卖市场越来越火。拍卖领域已由罚没物、司法和行政委托、私人委托扩展到国企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标的涉及不动产和动产的方方面面,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企业整体转让、车位、股权、债权、小汽车号牌、高尔夫球会会员证、汽车、设备、原材料、艺术收藏品等等。

  在拍卖市场日趋活跃的同时,社会上对交易秩序、拍品真伪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位多年工作在执法一线的工商干部对市场问题作了这样的概括:委托方、拍卖方与虚假竞买人联手,举黑牌哄抬价格;虚假成交,通过“假拍”抬高拍品身价;竞买人给好处“诱”退其他竞买者;暴力逼退竞买者;虚假宣传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缺陷;拍卖企业不及时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不实,甚至先办理交结,再发布公告或举行拍卖会,使拍卖成为不正当交易的掩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监督只局限于表面上的拍卖备案和现场监管,由于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涉及深层次的问题,执法查处缺乏必要的手段和力度,缺乏必要的暂扣、冻结等强制手段,执法职能与日益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矛盾日益突出。

  “特别是艺术品拍卖,水深得很,参加时总是提心吊胆。”姜先生近年来一边经营企业,一边涉足古旧艺术品市场,他认为,目前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赝品问题。

  “61条”是不是虚假欺诈的“防空洞”?

  据了解,伴随着市场的日渐繁荣,在国内艺术品已成为投资的新市场。2006年国内艺术品拍卖成交额达165亿多元,2007年增长至223亿元。有专家认为,艺术品市场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成为继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之后最热门的投资热点。

  “但是,赝品问题不仅严重影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也严重影响拍卖市场的发展。这两大市场正赶上了快速奔跑的机遇,却总是被赝品磕着绊着。”姜先生说。

  监管部门官员也曾公开表示:“诚信危机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致命伤。赝品的大量涌入、拍卖公司和经纪机构进行的虚假交易难辞其咎。”

  在国际上,拍卖公司拍卖赝品的情况极其少见;而在国内,一些拍卖公司却敢明目张胆地拍假。

  拍卖公司的老总们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也有着一肚子的“委屈”。因为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真。

  日前,有民法专家就明确表示,把这种瑕疵担保的免责条款写到拍卖法里,这是对千百年来商业惯例的一种尊重。

  对于拍卖公司对拍品保不保真的争论已是“老生常谈”,争来争去,依然桥是桥、路是路。

  一方面认为,专家目鉴、文献佐证、仪器辨伪都不能确保拍品的真伪,让拍卖公司做到保真,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心存不满的另一方认为,有了拍卖法第61条这一“尚方宝剑”,拍卖活动不必为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61条实际上成了不诚信拍卖的“防空洞”。

  也有人认为尽管这一条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不完善。然而要解决问题,似乎只能耐心等待拍卖法的修改了。

  平衡信息不对称必须确立公示制、后悔权

  “对于61条的争论,恰好说明在拍卖法之下,我们需要再制订一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促使拍卖业以规范的活动构建诚信的环境,让竞买人在这个领域里投资投得理性或安心。”邱宝昌说。

  邱宝昌告诉记者,61条给了很多不诚信者可钻的空子。实际上,拍卖法不仅要求拍卖企业和委托人要对拍卖标的物的真实信息履行告知义务,还有一条就是必要时要进行鉴定,这是其义务。没有进行鉴定,拍卖的价格又很高,佣金也很多,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出了问题又不承担责任,这里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问题。

  “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这是契约自由。”邱宝昌说,这是东西方文化都比较遵守的法制理念、社会价值理念。但是现在欧盟的法律,包括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不仅保护契约自由,更强调公平和正义。在欧盟国家里,在平衡信息不对称时更强调公平和正义。

  “比如欧盟的远程购物,针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法律就明确规定给消费者后悔权,购物超过40欧元以上、14天之内,可以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信息不对称。”邱宝昌强调,平衡拍卖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更要强调公平和正义原则。

  针对拍卖市场备受诟病的“拍假”、“假拍”问题,邱宝昌建议修改拍卖法或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几个制度:

  一是对不保真的拍品,应给予买家一定期限的后悔期,确立退货制度,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货,以遏制“拍假”。邱宝昌解释说,拍卖的特点是不限价。不限价又不保真,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对称,就应允许人家后悔。

  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很多问题在阳光下就好解决。邱宝昌解释说,拍卖市场很火,而有的火是人为点燃的。比如一件拍品公开拍卖了,私下可能就没有交易,以此抬高拍品的身份,过一段可能就又出现在拍卖市场上。这类问题目前看来真不好解决。因此,一定要建立公示制度,比如公示交易记录、税票公开,如果有退货的,必须公示等。[page]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邱宝昌认为,我们不能把一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全依赖于法律的完善,拍卖法应该赋予行业管理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对违规的企业应该有退市机制、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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