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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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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股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用于并购股权,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并购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2008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指的是商业银行为中国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并购可由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并购贷款特征:

1.不依赖并购方现有的信贷信用;

2.以并购目标的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可以用未来取得的并购目标股权和资产以及浮动资产作为担保;

4.并购贷款虽然有杠杆特性,但不同于美国式的杠杆收购。在当前全面反思美国式的金融创新时,逆金融海啸之势创新的并购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中国式的杠杆收购,并且,只要严格遵守指引的规定,不会演变成美国式的杠杆收购,也就不会给银行增加新的不良贷款。这些特点具体表现在:

仅为合并和控制式并购提供贷款,这意味着并购贷款不鼓励蛇吞象式的并购,也不支持少数股权的并购,这对于并购贷款开禁之初,控制贷款风险,将有积极作用。

为并购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这意味着,有杠杆收购的特点,但,遏制高杠杆贷款的风险,对并购后的负债率指引未作要求,但,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偏好,结合参与治理的程度、行业与企业的市场地位、未来收益、担保等因素,将并购后的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上85%以内,需要说明的是,90年代到2006年,美国市场并购后的负债率已经降至70%,为何我们依然可以不超过85%,我们认为,我国是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大多数企业的负债率都已经高于70%,另外,我国目前尚没有垃圾债券参与并购,因此,对此比例可以高于这一比例,这也是东亚市场的普遍经验。

对并购双方战略匹配度的要求。这意味着不鼓励跨行业的并购,既是对跨行业并购风险的控制,也显示了金融推动行业集中的政策导向。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并购融资手段走向证券化和多样化。然而,并购贷款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仍然是并购融资的重要和典型形式,其融资迅速、便利和灵活的特点,是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通过专门设立的子公司做并购贷款,具有结构简单、法律关系清晰的特点,也是并购融资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并购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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