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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中途反悔 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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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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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今年年初,想要购买二手商品房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站看到了李先生发布的房屋出售信息,双方顺利联系上并约定了看房日期。看完李先生的房子后,陈先生对小区地理位置、相关配套和交通情况都非常满意,立即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先付给李先生5000元定金,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再付1/3房款;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陈先生在三天内将剩余款项结清。

  办理过户手续当天,陈先生提前汇给李先生1/3房款,李先生却以突然有事为由延迟了办理手续的日期。一个星期后,李先生致电陈先生表示自己仍须使用该套房屋,无法完成交易,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愿意退还所有款项。陈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陈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自己也已经付给李先生5000元押金和1/3的房款,交易已经完成一半,李先生没有毁约的理由。如果李先生必须终止交易,除了退还款项外还应该赔偿5000元的损失。李先生则认为,双方交易还未完成,自己由于私人原因不想继续出售该房屋,也未伤及陈先生利益,只能退还款项,无法赔偿。

  泉州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违约,应该返还陈先生房屋1/3房款,同时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即10000元。

  案件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先生收取了陈先生5000元定金,但是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相关手续,而且还明确表明不出售该房屋了。这种情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即“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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