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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受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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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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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相识人担保,债务到期时,遭债权人起诉;承担担保责任后,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担保追偿权。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宣判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本案原告谷某系常宁县人,被告李某系祁东县人,因李某于2007年在常宁市开矿,二人相识。2007年7月29日,李某与为其挖土方的刘某结算工程款,承诺卖矿后付款,并向刘某出具一张21200元的欠条。刘某与李某不熟,遂要求谷某为李某出具的欠条担保,谷某自愿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此后,李某未偿还刘某欠款,刘某遂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承担担保责任。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常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判令谷某偿还刘某现金21200元。谷某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衡中法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7日,谷某向刘某支付了现金21200元。谷某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造成了损失,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21200元。

法院判决

  县法院审理认为,谷某自愿在李某向刘某出具的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现谷某替李某偿还了欠款,履行了保证义务,其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李某追偿。谷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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