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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四十六条-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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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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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10-04-29

  第46节

  法条内容: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释义:

  本条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债权是指在抵押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部分。 利息决定于利率,一般分法定与约定两类。法定利息为按国家法定利率算定的利息;约定利息为按当事人约定利率算定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二者均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支付给债权人的赔偿金,用以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扣押抵押物期间的保管费、估价费、拍卖费等。因为这些费用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致,故应由债务人负责,计入抵押担保范围之内。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是指本条规定抵押担保范围以外的担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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