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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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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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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43号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发布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开展,仍是当前指导全市国企改革的政策依据。鉴于机构改革和职能重新划分,国企改革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的调整,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有关具体政策及规范性要求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准。
2005年4月22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保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改制项目审批前,由市国资委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评估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或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按法定程序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企改制工作程序原则上依照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计算、资产置换底价等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定。审定后核销的实物和呆坏账损失,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和催收,变现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三)加强资产审计和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国有企业之间整体兼并联合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经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以经审计的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为依据进行资产合并。
  (四)严格产权交易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置换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由市国资委审定或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余款未付清前,产权交易中心不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土地、房产等不得过户,受让方不享有该资产处置权,不得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
  任何性质的企业、团体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企业,自兼并之日起10日内,兼并方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计算,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与管理。
  (六)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要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可以采取打折清偿、以物抵债、承接债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切实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同时,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债务。
  (七)规范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出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改制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者和职工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企业管理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办理。
  (八)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及其它债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要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国企改革要精心组织,加大力度,加强协调,要特别注意发挥企业党、政、工、团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态,有预见性、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强化国企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其它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与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对国企改革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参与国企改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鉴证、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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