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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选择质押担保还是抵押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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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关于你选择质押担保还是抵押担保?

  抵押和质押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如今已被广泛采用。我国

  《民法通则》是将质押与抵押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抵押,而

  《担保法》则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规定,那么

  它与抵押有哪些异同呢?笔者就此作些分析,以期帮助人们正

  确选择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

  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

  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

  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1、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既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

  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

  有关条款和内容。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

  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

  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

  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抵押与质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区别有:

  (一)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总的来说,抵押物和质物都

  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

  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抵押物

  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

  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使用权。虽

  然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

  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

  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物点。其中权利质

  押的标的物包括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

  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

  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

  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

  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

  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

  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而质押是转移质

  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

  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

  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

  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

  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三)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在抵押担保中,考

  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物登

  记制度。其中规定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方可生效: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

  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

  木;航空器、轮船、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其它财

  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

  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

  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

  即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作了

  分别规定: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

  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

  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

  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质权和抵押权的取得取决

  于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合同的生效时间。

  (四)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

  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在重复设置抵押权的担

  保中,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担保

  法》第五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

  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

  置质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究竟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以哪些财产作

  为担保标的,应当根据优缺点认定选择,使之真正起到促进资

  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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