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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的质押典当银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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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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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两个法规的的出台,为典当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操作平台,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典当行尝试采用此方式为各大超市、商场供货商等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一)、基本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简单的说就是"金钱债务形式的、不以流通票据为证的一种无形资产"。
(二)、应收帐款的来源
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以买卖、租赁、服务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为主。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应收帐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与公示
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其出质自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质押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质权就此成立,还另须借助公示的手段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明确了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才生效。
目前我国信贷征信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例如原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规定为公路管理部门,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为发改委,10月1日后,全部统一为征信中心。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和内容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互联网登陆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登记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机构的,应填写机构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六)、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当债务人(典当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典当行)可以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谓之直接收取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
(七)、应收款质押的申请资料和贷款流程。
申请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
(3)借款人的企业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
立以来的各期财务报表;
(5)借款人的有权签字人同意借款的文件。借款人设立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同
意借款的证明,以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6)提供应收帐款的基本情况,包括种类、金额、帐龄、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
债务人)的情况;
(7)典当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典当行进行调查、审查-→应收帐款查询、确认-→签订典当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发放贷款-→贷中监控-→贷款到期收回-→注销质押登记。
(八)、注意事项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是一项创新业务,风险很大,典当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以防范和控制风险:
1、典当行要及时加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是设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必要条件,据此才能产生优先受偿等权利。典当行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系统,并建立严格的管理登记制度。由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据此,质权人不必提供变更或撤销登记的理由,也不必提供任何文字性资料,征信中心也不必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审查,只需密码即可进行,因此质押权极易被不当变更或注销。这就要求典当行必须严格内部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2、应收帐款的质押登记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这与我国以往在物权登记上采用的是实质审查主义不同,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由此,产生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相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二是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力为准。三是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page]
3、应收帐款质押的担保的作用很弱。
应收帐款属于"普通债权"质押担保,需要交付的是债权证书而非动产,其担保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完全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而不象实物担保那样,担保权人的权利直接通过对担保物的支配就可以实现。此外,民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物权作为排他权的效力优先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普通债权质押标的就是一种请求权。作为质权人的典当行对设质押权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经营行为是很难监控的,因此债权质押的担保力是不如动产质押的。所以对担保权人(典当行)来说,接受一般债权设质,实际上是用一种请求权来为另一请求权担保,担保的作用很弱,实质上仍带有信用保证的痕迹,比采用实物担保的风险要大的多。因此,典当行在应收账款的业务实践中,应接受一些质押权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债权,如现金流正常、资金来源有保证的知名企业等。
4、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
一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因此也不得质押。二是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不宜质押;三是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如涉及走私等违法经营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四是已经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应慎重质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该应收账款的前身动产(存货)已经办理质押;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水电站等)已经设定抵押,因为抵押权自动追及不动产产生的法定兹息(房屋出租租金、电费收入等),实际上已经就该笔应收账款设定了在先的担保权。以上情况,除非在前的抵(质)押权人以书面方式主动放弃优先受偿的顺位,否则不宜接受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5、应收帐款质押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以债权设定质押,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最好能让第三债务人(借款人的客户)出具承诺书,将款项直接付给贷款人。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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