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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对外担保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9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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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对外担保,因为涉及外汇管理,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无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内资企业对外担保的限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要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需要符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总局颁布的对外担保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中,对于内资企业对外担保的限制主要可以归结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担保人的要求

  在担保人资质方面,内资企业如要充当对外担保的合格担保人,应符合下述要求:(1)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2)净资产和总资产应达到一定的比例: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二、对被担保人的要求

  在被担保人资质方面,内资企业为自身债务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应符合下述要求:(1)被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2)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3)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应达到一定的比例: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4)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

  三、对担保债务的要求

  在被担保的债务方面,应遵循下列禁止性规定:(1)内资企业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2)内资企业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在办理对外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的担保已经落实的文件;(3)内资企业不得为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在外筹措离岸资金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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