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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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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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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司公司法》第155条、第174条和第178条的规定,都是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22条关于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决通过的规定,从字面来看,既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公司对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公司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有疑问的是《公司法》第16条、第149条第(三)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05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49条第(3)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中的“他人”又是谁呢?

  这个“他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指债权人呢,还是指债务人?如果是指债权人,那么这一条中所讲的担保就既可以是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也可以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是指债务人,那么这一条所讲的担保就只能是公司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不包括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什么必须理解为债务人呢?他们为什么就不能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呢?《公司法》第105条所说的“对外提供担保”又指的是什么呢?包括公司对自己债务的担保吗?虽然一个“外”字似乎表明,这种担保是公司作为第三人对他人的债务而非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理解为是公司对外人,包括对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呢?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公司法》这几条规定的公司担保,无论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是“对外提供担保”,都是指公司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是,法条中语言表达的模糊性还使这样的解释蒙上了一层阴影,不能令人对此种解释确信无疑。虽然《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表述,第179条、第203条、第208条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的表述,但是从整个担保法的结构来看,“需要担保的”是债权人,而且担保财产也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债权人,供其优先受偿。

  因此,把“为他人提供担保”理解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似乎更为合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把《公司法》上所规定的“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表述理解为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许更符合立法原意,对此,就应当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表述,使其更为准确。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49条第(3)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表述变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更为适当;《公司法》第105条所说的“对外提供担保”也变为“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更为适当;《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应当变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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