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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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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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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分别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第一种: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就确定了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起点与时长: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法》规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种: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此可知,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选择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某个日期的,法律也应不做限制。

  第三种: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转而赋予债权人补正的机会。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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