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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典当引发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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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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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王二人与典当公司签订合同,将商业楼、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出当。合同期满后,二人以月综合费率和月利率不符合规定为由将典当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审结此案,孙、王二人败诉。

据介绍,孙某、王某与我市某典当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典当(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两份《土地典当(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孙某、王某以其商业楼、自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向典当公司出当,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合计67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典当综合费率为27‰,月利息为5.475‰,典当或续当期间逾期付息,按息费总额每日万分之十二加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对孙某、王某所有的路南区某商业楼、自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登记,向原告发放当金67万元。典当期满,孙某、王某欠典当公司典当本金、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27941元。

之后,孙某、王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27‰和月利率5.475‰,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房屋典当(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两份《土地典当(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月综合费率27‰的约定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月利率5.475‰系依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典当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当金,典当期满,原告理应按期偿还典当本金、综合费用及利息,逾期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判决孙某、王某偿还典当公司人民币727941元,并自典当合同结束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综合费用按借款本金的月27‰计算,利息按借款本金的月5.475‰计算,违约金按应付息费的日万分之十二计算)。案件受理费9027元由孙某、王某负担。

法院提醒,在各种类型的贷款方式中,典当融资的手续最为便捷。典当行“重物而不重人”,只要借款人向典当行提供足够的资产抵押,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融资到位。但需要指出的是,典当行的月利息也是很高的,对于借款人来说无疑将会是一笔沉重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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