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贷款之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贷款。
按照用途划分,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分为临时性贷款和周转性贷款;按照期限划分,一般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
(1)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3)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客户申办条件:
经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耗用或销售而储存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维持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发生资金紧缺情况时,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贷款客户的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经国家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
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账表完整、数字准确,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经营资料。
3、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流动负债。对外股本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
4、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合法,有盈利。并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社的信贷政策。
5、在城市信用社已建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
遵守结算纪律。
6、在城市信用社及它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约行为,能按期偿付融资本息。
7、能够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本行条件的抵押(质)物。
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当然,借款人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
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贷款流程
1、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城市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签定合同。
如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则客户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如银行认为不可行,则应及时明确通知客户。
3、落实担保
客户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4、贷款获取
客户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银行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客户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还款
按用款实际期限,贷款即将到期时,借款客户应筹集资金以按时归还银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