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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贷款人:甲 借款人:乙乙方和甲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贷款合同,1甲方同意贷给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正,2.贷款期限从1998您月20日 至1999年4月20日止3贷款用途::流动资金4贷款利率: 15%5.乙方在贷款到期日,须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若提前还款,按实际日期核算,若不能按期偿还,超期需支双倍利率及10%罚款.6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还清终止.7.合同一式3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甲 签名 借款人:乙 签名担保人:丙 签名 签订日期:1998年4月19日其次,乙方还在1999年5月10 日 给甲放打了个要求宽限还款的条子,有乙方的签名(担保人不知道)

债权债务 2018-08-10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应表述该担保合同的约定的担保是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人死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继承人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的保证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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