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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应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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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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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应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路径

近年来,央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不断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促使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有较大发展,对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缩小城乡金融差距,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竞争不充分,引导民间融资,平抑市场利率,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 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农村金融由于受到各种制约因素的交错作用,因此,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组建,从事的贷款业务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笔者认为完全应该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定性。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发展方向问题,未必一定要向村镇银行改制,改制的目的是解决其可持续发展, 只要可持续发展, 即使是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是有生命力的。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上半年曾在上海时指出,下一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应该是金融公司,而非直接转为村镇银行。这样既可防止吸收公众储蓄存款的社会风险,又可通过吸收企业的大额存款以解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监管部门严格审查股东参股资金来源合规性的前提下,变资本金两头控为只控下限,不控上限;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融资金占自有资金比例。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将其上限从50%适当放宽到200%以内,具体由融出资金的机构审查确定,以使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由目前的67%放宽到30%左右。

当前,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农村信用社的应纳所得税按商业银行减半处理的办法执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等享受财政定向补贴优惠政策。此外,在信息共享、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等方面,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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