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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尤其需要“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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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9月起至今,吉林省先后有121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有75家开业,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始料未及。

一、发展现状(一)政府重视,制度法规正在完善

吉林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发展县域经济,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增加对“三农”经济和民营经济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在2009年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指出,年内要在各市(州)和一半以上县(市)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明确了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条件。

目前,吉林省为便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级政府都指定了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设立审批、经营监管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在省市级政府一般由金融办作为牵头主管部门,县级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不同的财经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初步形成了由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验收其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省金融办负责审核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各自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投票,决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的管理框架。同时,地方政府向省金融办报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明确地方政府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二)其发展已覆盖主要市县自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社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较高,截至2009年12月末,吉林省已批准121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本金累计达26.42亿元。已经批准了7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资本金累计15.72亿元。已获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省主要市(州)、县,地级市和长白山管委会。

(三)服务对象面向“三农”,业务逐渐展开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截至目前,已获准开业的52家,累计发放贷款18.6亿元,回收贷款8.7亿元,年末贷款余额9.9亿元,平均贷款年利率15%,增加贷款供给的功能将逐渐显现。从贷款方式上看,主要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二、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已获批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少数前期市场调研做得早的公司业务发展较快,最快的发放贷款接近资本金的100%;而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放款速度较慢,还有一些已经被批准开业的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办业务。

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监管存在空白。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但是在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等方面的细化规定较少,现有的制度的可操作性还比较差。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业务规范与风险防范措施,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有效履行支农职责。由于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为自己只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在开业后没有及时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尤其是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以后,应防范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为实现转制成村镇银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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