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尴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7 00:21
人浏览

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着力推动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全国已经成立了15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深入发展,在欠发达地区的运行出现了尴尬和问题,迫切需要政策进一步扶持,营造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在欠发达地区的兴起与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审慎尝试。以经济欠发达的山西省临汾市为例:从2009年3月至今一年多时间已批准设立1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5.85亿元,从业人员42人。截至2010年3月末,已开业的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66亿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61%。其中,农户贷款占比17%,“三农”龙头企业贷款占比29%,其他微小企业贷款占比54%。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效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二是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是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现实途径,使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借贷能够很方便地得到监管和监测。

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五个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遭遇尴尬,陷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既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也不能发达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