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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怎么进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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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中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下文将给大家普及有关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怎么进行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怎么进行

  具体情况是一企业与一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房屋共有五幢,现拆除其中一幛房屋,因此抵押双方当事人来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人同意对被拆除的该幢房屋放弃抵押权,但是不改变债务履行期间和最高债权额。

  本人认为其来申请变更登记不妥,没有依据。依据新的〈登记办法〉,最高额抵押权并没有变更登记这一类型,同时如果适用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抵押变更登记规定的变更情形只有三种类型:一是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是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三是登记时间发生变更。《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变更事项中也没有抵押范围变更这一项,不知我的依据是否正确,请问各位同行有什么办法吗?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答复当事人呢?

  本人认为其来申请变更登记不妥,没有依据。依据新的〈登记办法〉,最高额抵押权并没有变更登记这一类型,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五十四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问将要发生的债权。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对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那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被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呢?对这一问题,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因此.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且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应当允许。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怎么进行的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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