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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担保合同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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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担保合同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当事人在使用伪造合同犯罪时所获得的金额来判断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伪造担保合同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伪造担保合同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伪造合同的案例介绍

  江某是某外资企业广州分公司的员工,2005年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2006年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07年7月份合同到期。从2007年至2010年8月份(收到单位的合同终止通知书)从无订立劳动合同,2010年8月,单位以合同到期江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该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仲裁没有支持我方观点;我方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支持我方,认为公司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一审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原告与被告2010年5月31日的电子邮件沟通中,被告曾将第三份合同扫描邮件发给原告,原告此时才知道字迹并非本人签名!同时,这份扫描给原告的合同没有签署日期,可是被告在向仲裁庭递交的证据里,却添加了签署日期!即:除了原告的签名是被告伪造的外,对于第三份合同的签署日期“2007年6月25日”的形成时间亦是伪造的!原告在仲裁时也向仲裁庭出示了2007年11 月 9日由原告签字的2份文件《TBO车型文件发放一览表》和《TBO车型工装、检具一览表》,字迹形成时间与2007年6月25日非常接近,对比明显可以发现被告对于第三份合同签字的伪造痕迹。从常理来看,原告不可能在自己签字的情况下还去和被告打官司,并花费律师费等。原告坦诚的向法庭表示:被告递交的第三份合同签字绝对不是原告签署。否则原告愿意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伪造担保合同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其实伪造担保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用此伪造的合同来进行诈骗,所以诈骗的金额也是量刑最主要的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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