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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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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每个人生来就有很多权力,每个权力的内容又是不一样的,只有了解清楚这些权利义务,我们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他们有以下几个方面都不一样,成立的条件不一样,占有的条件不一样,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消灭不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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