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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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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后,全国所有高校毕业生都可享受新的代偿政策,范围从仅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代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由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在合肥市联合召开。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新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规定: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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