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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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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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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且应一次缴足;

(三)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

(六)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法人股东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三)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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