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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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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了两种担保方式运用形态,一种是担保,一种是反担保。前者是直接向主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后者则是由债务人向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担保方式——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又称复担保,作为设定再担保基础的前一担保称主担保或正担保。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意义。这突出表现为再担保在债权保障和担保人风险之间找到了切当的平衡点,更易为各方关系人所接受,并最终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从债权保障的角度言,某一债权之上虽然设立了主担保,但在债权人届期对担保人行使和实现担保权益时,却可能会遇到保证人无力承担保证债务以及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被非法转移且无法追还等不测情况,于此类情况下,担保权即难以实现。因此,在此主担保之上另行设定再担保,将会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担保人风险的角度言,由于再担保在效力上的特殊性,再担保人享有多重的抗辩权和追偿权,其风险被大大降低,因此更易为一般的担保人所接受。可见,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烦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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