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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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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目录


第1章定义


第2章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2.2酒店规模


2.3建筑进行程序


2.4酒店验收


第3章酒店开业前事项


3.1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3.2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3.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3.4部分开业期间


3.5酒店开业日


第4章技术顾问服务


4.1专业技术及经验


4.2技术顾问概要


4.3报酬


4.4付款方式


第5章管理公司的责任


5.1管理公司的服务


5.2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5.3广告


5.4对酒店层面之协助


5.5管理


第6章酒店业主责任


6.1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


6.2建筑结构修茸——修改及扩充


6.3酒店业主的税务责任


第7章保险


第8章财务项目


8.1银行帐户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8.3奖励性管理费


8.4付款于酒店业主


第9章合同期限


第10章一般期限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10.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10.3合同终止


10.4特别条款


10.5继承和转让


10.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0.7双方关系


第11章杂项


11.1整体合同


11.2通知


11.3登记及其它手续


1.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2.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_________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1章 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及___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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