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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协议样书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合同事务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合同事务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聚合平台及相关硬件设备 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聚合交易技术平台,并协助甲方自行申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商资格,享有微信、支付宝相关优惠交易条件。同时乙方X根据甲方要求对接其他以二维码扫码技术为支撑的金融平台、移动钱包等提供的相应服务(百度钱包、平安付、京东、银联二维码支付等)

1.2 乙方X提供聚合前端相应的核销设备,且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

1.3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聚合平台及硬件设备的技术服务费。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叁年。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就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甲方同意按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3.2 乙方于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技术服务费账单,甲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若甲方对技术服务费账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X共同友好协商解决。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3.2.1 乙方按甲方上一自然月通过乙方的聚合交易平台交易或转接系统产生的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技术服务费。

3.2.2 除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外乙方按甲方要求每对接一次金融平台、移动钱包及其他转接系统平台将收取4万元技术转接费。该费用将在对接完成后一次性收取。

3.2.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年不能低于5万,如有不足部分于次年一月15日之前补足。(第一自然年不收保底费用)

3.2.4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终止后的15个自然日内按上述约定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

3.3 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票信息: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

发票类型:_______________

税率: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X在合同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一切有助于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材料、文档、条件、方案等。

4.2 在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过程中,甲方X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

4.3 甲方X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4.4 如甲方与微信支付、支付宝停止合作的,及/或甲方与其他合作方停止合作的,乙方X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满足甲方需求。

4.5 如因甲方合作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系统提供方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甲方X负责与相应各方协调沟通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任何障碍。否则乙方因此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6 如因银行系统升级改造、甲方合作移动支付通道接口升级、出现错误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与甲方合作银行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的,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7 甲方须妥善保管使用乙方平台/系统所涉及的网址、账号、密码并严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任何通过上述网址、账号、密码使用、操作平台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甲方X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如因甲方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X予以赔偿。

4.8 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对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进行改动、复制,不得关闭乙方接口,不得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转接、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通过任何手段破坏、攻击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且甲方承诺,甲方仅有权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用于本项目所涉的目的及用途。如甲方违反本款约定的,除应按应付技术服务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且乙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4.9 乙方X按本合同及附件(如有)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4.10 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仅负责将甲方与其客户、顾客间产生的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在微信、支付宝系统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转接系统间进行传输、转接,乙方对于相关数据信息本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不负责,甲方X自行确保相关数据信息本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用户、消费者、合作银行间产生的任何与商品/服务质量、资金结算、交易差错、异常交易、违法违规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投诉、争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4.11 乙方X确保项目于甲方聚合交易系统与微信、支付宝系统对接成功后_____个工作日内上线。本合同项下"项目上线",指项目经甲方验收通过,且项目于甲方的生产环境中投产运行。上线前,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收到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甲方的验收标准为:通过甲方接口/甲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零售系统与甲方合作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且乙方系统/平台能够按附件一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对账需求报表。如项目经甲方验收后不合格的,甲方X将异议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改进。如改进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项目未按约定期限上线的,每逾期一日乙方X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的0.1%/天支付滞纳金。

4.12 若遇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X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无法满足本合同的根本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4.13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乙方接口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14 如因乙方对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进行维护、优化、升级、扩容等而导致乙方暂时无法为甲方正常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X提前通知甲方。

4.15 乙方需确保聚合交易平台前端设备稳定工作,并提供相应使用耗材。

4.16 甲方X确保商户使用乙方前端设备时不恶意损坏、遗失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乙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X承担每台设备2500元的赔偿费用。

4.1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X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但该信息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的除外:

(1)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

(2)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接受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乙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4)在本合同谈判前接受方已独立开发的信息。

5.2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X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合同,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5.3 司法、执法、监管机构(简称"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X在披露前或披露时尽最大努力为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取保密措施或保密待遇,并将披露范围严格限定在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方X将此事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使披露方有合理机会采取适当的申诉或保护措施。

5.4 接受方或其雇员(无论该雇员是否已从接受方离职)在本条约定的保密期限内违反保密义务的,接受方X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披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

5.5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年后终止。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并应提供相应的双方认可的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6.3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则甲方X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款项的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方X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7.3 如违约方X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在对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柒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非法或其它形式的不可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8.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X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须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对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一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

9.2 甲方确认以合同中预留的邮箱为联络邮箱,为双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XX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9.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聚合交易平台软件(不含本合同未列出之软件及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权和协助修改系统权,甲方可协助乙方修改上述软件,但不享有上述软件的版权。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软件带出甲方在中国 (具体地点)的店铺,并不得将上述软件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复制给任何第三方

10.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项目相关事宜的完整合同,是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替代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交流、声明、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1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文件,由双方盖章生效后方可发生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

10.6 本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合同专用章/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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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以下亦称“本网站”)是由广州小快律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我司”)创建并运行维护。《法律快车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约定了法律快车用户和广州小快律政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任何用户在使用本网站、接受本网站服务、浏览本网站信息、注册为本网站会员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访问本网站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网页、小程序等)使用本网站、接受本网站服务的行为,即表明已详细阅读以及了解本协议,将被视为对本协议全部内容的无异议的认可,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条款的约束。
总则
第一条

本网站是一个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和法律信息服务、帮当事人找律师的大型综合专业网站,目的是让用户取得最新的法律资讯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找对律师。除经特别声明外,本网站的任何新增服务、特点和功能均受本协议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可以由我司适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若用户不接受更新修改后的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相关服务。

若用户继续使用及接受本网站的任何服务,将被视为对更新修改后的本协议的无异议的认可及接受。

第三条

若用户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我司怀疑用户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我司相信用户的行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损害我司或其用户的利益,我司有权在用户获知或不获知的情况下禁止用户访问本网站以及使用本网站的任何服务,并采取法律行动。 用户行为准则

用户行为准则
第四条

用户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及服务前,应当先注册一个账户。注册流程如下:

(1)作为律师用户,在法律快车注册页面上,输入律师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作为非律师用户的,在法律快车注册页面上,输入手机号码。

(2)阅读《法律快车用户服务协议》、《法律快车隐私政策》并勾选同意,审核通过后即可作为法律快车的用户,访问、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及服务。

(3)注册成为法律快车的用户免费。

第五条

用户在从事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行为时,必须以善意且谨慎的态度行事;用户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或者弱化本网站的各类合法权利与利益,不得利用本网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条约以及社会公德的行为,且用户应当恪守下述承诺:

1、传输和利用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条约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2、不将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用作非法用途以及非正当用途;

3、不干扰和扰乱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

4、遵守与本网站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服务的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等。

第六条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户不得利用本网站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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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内容的。
2、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本网站的网络服务系统。
3、不得利用本网站服务及从事以下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用户在本网站上放置的任何资料及上传的文件,用户须保证其形式、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我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用户在本网站发布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章、案例、咨询、评论、上传的图片以及解答回复等),须遵守我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发布说明。如用户违规发布,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发布的用户自行负责,与我司无关。如果用户发布的信息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或侵犯他人隐私、著作等权利的内容,我司有权在不经用户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网站发布的作品,我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用户不得对本网站服务的任何部分或本网站服务之使用以及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第十条

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我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我司等额的赔偿。

免责声明
第十一条

本网站用户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我司立场。

第十二条

除上述内容所涉及条款外,出现以下情况时我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我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含系统升级和维护)而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其他缺陷。但我司承诺将竭尽所能减少因此而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2)用户在法律快车发布对律师、单位及其他个人等的投诉信息,并由此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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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户在法律快车发布的除前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6)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的。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我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我司未行使或执行本协议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或权利之放弃。

第十六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所有。

知道了
法律快车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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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法律快车,我们会及时处理。

六、本隐私政策的更新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由我们适时更新,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