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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2)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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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合同(2)范本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


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式:


(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的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____,每_____底


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 款:余款占总费的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2) 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


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


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 附加合同条款


1. 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


2. 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


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部分 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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