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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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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工程合同之后,一旦工程合同履行不能或是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规定?工程合同发包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合同法》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

  三、工程合同发包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都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工程合同发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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