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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会员服务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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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桥”试运行期间

机构会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桥” 网站是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机构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专业信用服务的网络平台,可以帮助各机构动态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资金需求,便于遴雪 扶持和培育优质企业,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有效性。“信用桥”网站采用会员制的服务方式,由乙方负责运营和会员服务的提供。

甲方自愿在“信用桥”试运行期间注册为机构会员,与乙方签署本会员服务协议。

一、机构会员注册

甲方同意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完成注册申请程序后,即成为“信用桥”试运行期间的机构会员。

二、企业会员服务

甲方注册为“信用桥”机构会员后,即可在“信用桥”网站试运行期间免费享受乙方在“信用桥”网站上为机构会员提供的所有会员服务。

三、会员服务期限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会员服务的期限,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会员用户名和密码之日起,至“信用桥”网站正式开通之日止。

2. “信用桥”网站正式开通运行后,将采用收取会员年费的方式提供会员服务。甲方可自愿选择是否交纳年费并签署正式会员服务协议。

3. 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本协议视为终止:

a)a) 本协议规定的会员服务期届满;

b)b)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c)c)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4. 会员服务终止后,乙方不再对 “信用桥”网站发布的甲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六、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1. 甲方应自觉遵守本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会员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程序向乙方反映。

3.3.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桥”会员用户名和密码,并在使用中重视对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若出现用户名和密码遗失、泄露、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4. 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甲方的会员资格。

5.5. 甲方对在“信用桥”网站查询取得的企业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仅限在甲方的业务活动中使用,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6.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复制、制作与双方合作的“信用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信用产品,包括系统结构、数据库、查询方式、查询内容、页面设计等。

五、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 乙方应自觉遵守“信用桥”服务章程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第三方的立畅

3. 甲方若出现发布虚假、恶意信息等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发出警告,并保留停止或终止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企业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使用,若由于信息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对甲方产生的任何影响,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对于因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政府行为、通讯、计算机病毒攻击、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延迟服务或未能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履行或与此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同意执行委员会的仲裁解决。

2.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各自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其余的义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上方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信用桥”网站正式开通之日终止。

2.2.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凡涉及有效期内的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自动取消,而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将继续生效。

3.3. 本协议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所属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6号

电话: 电话:010-88470908

传真: 传真:010-8845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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