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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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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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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月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条,原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担任。

现修改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委派产生。

本公司第二任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担任"。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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